三部门印发《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》
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财政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》23日发布。旨在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、安全、高质量发展,有效降低人民群众育儿教育成本,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。 《通知》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,推动收费标准合理制定,通过规范收费项目、分类完善收费管理程序、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、完善收费政策审核机制和优化、建立收费清单制度、强化收费在行为政策中的作用,更好地管理收费所包含的优质服务的供给。通知称,幼儿园可收取五类费用包括托儿教育费、住宿费、提供托儿服务的托儿费、服务费、中介费等。公办幼儿园、普惠性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学费、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。民办营利性幼儿园的学费、住宿费以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费、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。幼儿园开办日托班收取的托儿费按照学费进行管理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,应根据扣除政府投资、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,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。通知要求,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教育、财政、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办学条件和产业运行的监管,保持幼儿园合力。加强计费政策评估,通过成本调查、自评估、可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审查计费管理办法、计费项目、计费标准等,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。审查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。据悉,下一步,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部、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制定(修订)地方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,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,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,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、协调监督检查等,应对及时反映社会关切,推动政策落实到位。 (主编:朱晓航)